評論近日,媒體報道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公共健身器材致傷糾紛案,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受傷居民因不當使用小區(qū)公共健身器材受傷,應承擔全部責任,駁回其索賠18萬余元的訴訟請求。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具有警示教育意義。在該案中,相關健身器材屬于政府投資的公益設施。涉案小區(qū)的物業(yè)公司作為健身器材的管理者已經在健身廣場周圍設置“老年人或體弱者、兒童不可單獨一人使用”“使用健身器材應按規(guī)定操作”等警示標牌,盡到了合理提示義務;健身器材的維護公司也按約定履行了維保職責。監(jiān)控錄像顯示,受傷居民在使用時并未按規(guī)范操作健身器材。公共健身器材傷人,不是“誰受傷誰有理”。這一案例在打破認知誤區(qū)的同時,也帶來提示:公共健身器材的設置具有公益目的,對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是無限的,不能過度擴大健身器材所有者、管理者